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2-04-27 17:34:09

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2018年9月5日,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委厅字[2018]5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印发了《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有7章29条,从适用范围、工作职责、考核考察、表彰奖励、问责免责等方面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全面、具体的明确和规定。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指导思想和责任要求

(一)适用范围

贵阳市乡镇以上党委、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等功能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指导思想和责任要求

《实施办法》是贵阳市安全生产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思想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关键环节。《实施办法》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施策,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责任,大力提升全市整体安全水平,坚决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负总责,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主任。

第二章 职责:明确了工作职责

《实施办法》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班子成员,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和其他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一)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工作要点和向全会报告工作内容,县级及以下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召开4次会议,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实施办法》将督查检查次数由1次增加为2次);

3、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制度,每季度听取1次党委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报告(《实施办法》将"每半年"进一步强化为"每季度");

4、加强安监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和机构建设,支持同级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力量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5、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发展、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的考核比重;

 

6、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实施办法》新增规定,县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1次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集中学习;

7、《实施办法》新增规定,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需要,指挥或指导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

(二)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

2、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和政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3、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适时检查考核;

4、县级及以下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组织召开4次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每年至少开展4次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实施办法》将督查检查次数由2次增加为4次);

5、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

6、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7、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机构,督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8、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同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检查、巡查和考核;

9、按照事故等级,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将"依法领导和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修改为"按照事故等级,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三)各级党委其他班子成员

明确规定了分管社会治理和群团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实施办法》新增规定,负责组织惹事工作的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政领导干部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宣传工作、政法工作和统战工作等党委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自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参加1次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或调研。

(四)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督促落实、考核考察、统筹推进,每年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4次,《实施办法》新增规定,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例会。

(五)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

主要负有组织贯彻执行、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每年参加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不少于4次。

第三章 考核考察:建立完善考核考察制度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督办督查制度,把党政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察督办重要内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述职(《实施办法》新增的考核考察制度)和安全生产考察"四项制度"。"四项制度"分别是:

1、巡查制度,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2、考核制度,要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3、述职制度,在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年终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任务情况列入述职内容,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4、公开制度,要求每年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和目标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明确了表彰奖励的情形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安全预防机制、重大灾害治理、参加抢险救援、创新机制体制推动等推动城市安全发展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由上级党委和政府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年度或任期内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第五章 问责:明确了问责追责的各类情形

《实施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责令辞职以上问责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实施办法》还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处理的相关程序由有关机关、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执行。

(一)问责的七种情形:

1、履行本实施细则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或者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员说情、打招呼的;

4、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因履行职责不到位,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相应领导责任的;

6、《实施办法》新增规定了一类情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社会影响扩大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7、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二)问责形式:约谈(《实施办法》新增问责形式,同时将"处分"明确为"纪律处分")、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涉嫌职务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三)从重追责的四种情形:

1、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2、对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弄虚作假、销毁或转移证据(《实施办法》新增规定)、隐瞒事实真相的;

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对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一年内发生同类社会影响大或性质恶劣事故的;

(四)全生产责任"终身制"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免责:明确规定了从轻追责、免责的条件

(一)从轻追责: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二)免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本办法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实施办法》明确了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保区、航空港经济区(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本实施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商市委组织部解释。